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7月21日,开封县法院对岳永良、栗战威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岳永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栗战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16日上午九点多钟,被告人岳永良(男,生于1977年7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兰考县栗西村,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栗战威(男,生于1984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兰考县栗东村,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于2008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伙同宋鹏、顾亚辉(二人在逃)预谋抢劫在郑州市建材市场做生意的袁某,并准备了作案用的胶带、车牌,后以谈生意为名约受害人袁某在郑州市农业东路与祭城路交叉口东一建筑工地面谈,袁某驾驶豫AFU522丰田凯美瑞汽车到达指定地点后,宋鹏、顾亚辉坐上袁某的车,用衣服蒙住袁某的头,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绳子将其捆绑,得手后由被告人栗战威驾驶车辆,被告人岳永良另驾驶一辆借别人的车逃往开封方向,在行至开封杞县境内时,被告人岳永良先行返回郑州,晚上八点钟左右,栗战威伙同宋鹏、顾亚辉将袁某扔在开封县八里湾境内106国道陇海铁路桥附近的路边,并抢走袁某丰田凯美瑞汽车一辆,价值20682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2325元;现金500元。并将所抢轿车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车牌照,第二天,栗战威返回郑州,并将所抢车辆钥匙交与岳永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永良、栗战威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人当庭对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案发后,被抢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失主,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