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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借款,怎么还?

  发布时间:2014-09-03 15:27:09


    2012年5月,第三人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万元,月息3分,保证人为被告田某,并出具借条一份,上面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和担保方式。2013年3月,经原告同意,第三人张某将5万元债务中的3万元债务连本带息转让给他人,被告田某作为证明人在债务转让协议上签了名。

    案件评析

    本案中有三个争议焦点:1、怎样界定张某的还款日期? 2、田某的保证行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3、债务人张某转让部分债务后,保证人田某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笔者认为,1、张某给王某所写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对于张某而言可以随时向王某偿还欠款,而王某也可随时向张某要求还款,其还款的日期也就是张某主动还款的时间,或者是王某第一次催要欠款时约定的时间,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第一次催要欠款的时间,那么王某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可视为还款日期。

    2、田某的担保行为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人与自己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田某在借条上写下“保证人:田某”,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属于约定不明,按照法律规定田某承担的应该是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某转出的3万元债务,因为没有经田某书面同意,田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仍应对未转让的2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贺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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