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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后违约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27 09:25:57


    2013年11月份,乔汉与赵光辉协商,赵光辉饲养的白毛番鸭由乔汉于2013年12月20日前来收购。同年12月1日,乔汉因购买白毛番鸭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赵光辉汇款缴纳定金15000元人民币。同年12月3日,赵光辉向乔汉出具其本人签名的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乔汉交来的白毛番鸭(约180天饲养天数)收购定金壹万伍仟元整,销售单价为每斤8.3元,交货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前,赵光辉。同时,双方签订协议如赵光辉提前将鸭子卖了就双倍返还定金,如乔汉逾期不拉则定金不要了。协议签订后两天,赵光辉的鸭子死了很多,乔汉因其他原因,不能前来收购鸭子。无奈,赵光辉于同年12月7日将鸭子卖给他人。

    同年12月18日,乔汉通知赵光辉要收购白毛番鸭,赵光辉却告知乔某鸭子已卖掉,后乔汉向赵光辉催要其定金,赵光辉却以等乔汉收购鸭子耽误时机,造成鸭子死了很多为由,拒不返还定金。乔汉气愤之下,将赵光辉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称赵光辉的行为已严重违约,要求赵光辉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人民币。

    本院审理查明认为,赵光辉收受乔某定金15000元,明知收受定金的后果,可是,赵光辉还是于2013年12月7日将乔汉订购的鸭子卖掉,赵光辉的行为构成违约,有当事人陈述、赵光辉署名的收条和汇款收据等证据佐证,乔汉要求赵光辉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赵光辉给付乔某定金30000元人民币。(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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