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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依旧犯罪 撤销缓刑从重判处

开封县法院审结马思特抢劫案

  发布时间:2008-07-31 10:58:01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7月20日,开封县法院对马思特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马思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思特(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开封县城关镇青年大道南段309号,无业。曾因犯抢劫罪200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2月12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当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伙同杨捣包、杨浩杰、黄俊伟(三人已判刑)在开封县县府东街路南的“七彩网吧”玩时,碰到新宇中学的学生孔某和张某,因向张某借钱未成,杨捣包提议抢劫张某,四人跟踪张某和孔某到世纪广场南边的一个胡同里,用砖头砸、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张某进行殴打,抢劫其现金88元,赃款四人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思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杨捣包等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思特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马思特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开封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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