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网络销售软件,并从中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李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开封市百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地点在开封市鼓楼区大南门里元宝地南部3号楼,后租房至开封市禹王台区隆福大厦2号楼21号,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但该公司实际不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2012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等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聘到该公司,公司对李等人进行在网上销售如何应付客户所谓的“话术”培训后,让其利用网络通过QQ聊天的方式,向对股票感兴趣的客户虚假宣传公司拥有专业的股票分析团队,欺骗客户购买“天亿金融决策分析系统”软件。后被告人用上述方法,向家住浙江省丽水县的被害人姚某某推销该软件,得销售款61000元,又向家住广西南宁市的被害人李某乙推销该软件,得销售款14500元,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5500元。该款转至公司银行账户,李按销售额的15%提成,其个人违法所得11325元。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网络销售软件,其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