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3月21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利用麻醉方法实施重大抢劫犯罪案。2006年8月份,被告人高某、高某某二人预谋,骗租一辆郑州运输公司的车,用酒把司机灌醉后偷车换点钱花,两被告准备了平光眼镜、手提包、安眠药等作案工具,并由高某负责租车,由高某某负责在尉氏县选择作案地点。2006年8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事先来到尉氏县,在尉氏宾馆预订了房间。后被告人高某以要帐为名在郑州某汽车租赁公司骗租一辆由崔某驾驶的黑色本田轿车来到尉氏县。当晚,高某、高某某、崔某三人住进由高某某在尉氏宾馆预订的房间,后两被告将崔某灌醉,待崔某睡熟后,抢走其驾驶的本田轿车一辆,价值20万元;TCL868型手机一部,价值884元;夏新手机一部,价值90元及现金1000余元。2008年3月21日, 尉氏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