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和节约,同事“拼车”上下班已经成为许多上班族时尚的选择。然而对于有车一族的刘丽(化名)来说,却因为好心让同事搭趁,引来官司一场.....
2013年10月26日一大早,象往常一样,刘丽开着自己的私家车,接上同在一个区居住的同事朱石(化名)准备前往六十里开外的单位上班。可能是时间有些紧张,作为女同志的刘丽怕自己开的慢上班迟到,便把车子交给朱石驾驶。
也该那天出事,没开出多远,朱石一个不小心,与对向行驶张艳(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使张艳又与路边的树木发生相撞,造成张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中经开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石负全部责任,张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肇事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艳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朱石、车主刘丽连带赔偿原告张艳丽医疗费、车损、鉴定费、施救费、车辆贬损费等共计266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开封县人民法院以车主刘丽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判决:一、被告朱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艳各项经济损失21535元;二、驳回原告张艳被被告刘丽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艳、被告朱石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石作为事故车辆驾驶人,是直接侵权人,对张丽的合理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刘丽作为车主又在车上乘坐,享有该车的运营利益,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朱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艳各项损失之和21535元的60%即12921元,刘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艳各项损失之和21535元的40%即8614元;三、驳回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油价和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加,拼车出行日益成为人们节约与环保的一种新选择。拼车出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完全免费,二是凑油钱路费。第一种情况,免费搭别人车回家,万一出事处理起来比较简单。首先,无偿带人不能作为司机免责的理由,无偿搭车也不代表乘车人要承担全部风险、放弃索赔;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出事,司机还是要赔钱的。但由于是无偿搭车,要求司机按客运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不公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适当减轻司机责任,要求司机给予搭乘者损害费用的一半作为补偿。
第二种情况,大家凑钱加油,路上轮流开。对于这种“拼车”,最好是拼车各方事先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1、保险获赔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会以“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或少赔;2、交通事故损害责任风险。如果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拼车驾驶员的责任,受损害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驾驶员赔偿,但是作为车辆拥有人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3、受罚风险。运管部门认为,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客管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他们认为,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
因此,提醒那些正在拼车,或者有拼车想法者:在法律还没有明确时,应谨慎拼车,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