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9月出生,系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田庄农民,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携毒品来到开封,入住开封市外码号街一旅社。5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在开封市外码号街被民警抓获。之后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16包,共计133.55克。经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开封市禹王台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