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而农村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在广大农村,许多无依无靠的老人就通过“过继”的方式给自己找一个养老送终的“儿子”,等到老人百年之后其全部家产就由这个“儿子”继承。在法律上,这就是典型的遗赠抚养协议关系。但由于各种原因,这种“过继”关系引发出的纠纷还不少。
身边的事
1995年12月,70多岁的冯老太整天愁眉不展,因为老伴陈老头正卧病在床,看样子不久就要撒手人寰。按照农村的风俗,老人去世必须要由儿子“打幡儿、摔老本儿”,冯老太只有一个早已嫁人的女儿秀玲,而女儿是不能作为“孝子”主持丧事的,否则就成了“大笑话”。为了不让整个家族出丑,陈家有人提议:从陈老头的侄子们中“过继”一个“儿子”,等丧事办完后冯老太也由这个“儿子”照顾,直至为冯老太养老送终;另一方面,这个“儿子”可以在冯老太百年之后继承冯老太夫妇留下的全部家产,包括一头骡子、一辆马车、5亩责任田、6亩坟地、宅基地一处及其上的五间房屋和树木。在族人的撮合下,陈老头的侄子陈四就正式“过继”给了自己的伯父作“儿子”。
看到自己的后事有了妥善的安排,陈老头很快就闭眼西去了。陈四也按照约定作为“孝子”,身穿重孝“打了幡儿,摔了老本儿”,并和秀玲一起把丧事顺顺当当地办了。当时的冯老太虽年事已高,但生活还能自理,起初的几年还是自己一个人生活。责任田就由陈四种着,每年给冯老太500斤粮食、10斤油、200元零花钱,坟地、宅基地和房屋也一直由陈四管理。当陈四的小儿子出生后,陈四夫妇要外出打工,就将冯老太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帮忙带带孩子,也就不再给粮食和油了。一开始,一家人还其乐融融,但到了2011年6月,冯老太和陈四的媳妇因为种粮补贴的归属和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陈四的媳妇一气之下将冯老太的被子等生活物品扔出家门,要赶走冯老太。此时的冯老太年近九旬,只好来到女儿秀玲家生活,一住就是2年。期间,陈四曾多次来接冯老太回家,村干部和族人也进行了多次调解,可因为双方关系严重恶化,冯老太始终不愿回去。2014年,90岁高龄的冯老太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和陈四的“过继”关系,并要求陈四返还责任田、坟地、宅基地和房屋等财产。
法理评析
承办这起“过继”关系案件的是开封县法院的曹自强法官,他向双方当事人解释说,此案实质上是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本着家庭团结和睦的目的,曹法官又一次次地展开调解,而原告与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到6亩坟地的归属权上。冯老太和女儿秀玲主张,这6亩坟地是陈老头的父亲留下的遗产,并拿出了一张1953年由当时的开封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陈四却提出,坟地是整个陈家的祖业,而由伯父陈老头管理罢了,既然伯父已经去世又没有儿子继承家业,所以自己作为陈家的子孙有权利继承这6亩坟地。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无果而终,只好开庭审理由法院进行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是遗赠抚养协议关系,现因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根据《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解除冯老太和陈四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陈四还应将5亩责任田、宅基地及五间房屋返还给冯老太,而6亩坟地仍由冯老太管理。同时,对于冯老太提出的要求陈四返还5亩责任田承包款4000元的请求,因陈四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赡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曹法官又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许多说和工作,以弥合这对“特殊母子”的嫌隙,而冯老太和陈四也都心悦诚服,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