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致富不通过勤劳双手,反而四处寻找发财“捷径”,通过低价收购病死的猪羊狗猫等动物尸体,进行简单加工后销往四周饭店,端上顾客的餐桌。殊不知在贪图蝇头小利的背后,最终还是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5月5日,被告人符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杞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年逾六旬的符老汉,家住杞县县北一乡镇,家中条件比较差。为改变生活状况,老汉在苦思冥想后终于找到了一条发财“捷径”,那就是收购或者捡拾动物尸体,加工后进行出售来赚取钱财。2000年3月的一天,他偶尔听说附近村民家中一头小猪病死,就主动登门。本来准备将病猪尸体扔掉的主人听说有人要,就很大方的将病猪送给了符老汉,老汉为此还留下5角钱。将病猪尸体拉回家后,老汉急忙进行宰杀,通过一番忙活,最终卖了30多块钱。就是这赚取的“第一桶金”,让符老汉兴奋不已。二两小酒一喝,眼前仿佛看到一条致富之路。
从那时起,符老汉就四处奔走,以低价收购或者捡拾病死的猪、羊、狗、猫尸体。再将其屠宰后分门别类放在冰柜中,按照客户的需求卖给做卤肉或者开饭店的商户。老汉还通过屠宰后的猪皮、羊皮及动物内脏来提炼猪油,将猪肠、羊肠进行加工,卖给做灌肠的商户制作“香肠”。据老汉介绍,生意好时一个月可以挣个小千把块,就是淡季也能整个三百五百。2013年6月18日,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联合畜牧行政执法人员来到符老汉家中,当场查获死猪、死羊各一只,冷冻病死动物肉数十斤。经检测,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老汉收购病死的猪、羊等动物及其内脏,销售变质的动物肉及内脏,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办案法官王伟点评:食品安全问题与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备受关注。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严禁销往市场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病死猪羊肉价格低廉,加工成酱肉、排骨等各类肉制品,利润十分可观。在利益驱动下,才使得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层层参与,不顾广大顾客的饮食安全,铤而走险,最终走上犯罪的深渊。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当前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同时要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要对该类型的被告人发布禁止令,限制其再进入食品经营领域,积极发挥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司法职能,确保一方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