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某村青年尚某想讨回彩礼,由于方法不当,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彩礼不但没要回来,自己又被判了刑。
2012年10月份,开封县某村尚某经亲戚介绍结识了邻村女青年柳某,并于2013年五一前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农村俗称“大见面”,尚某父母于当日经媒人手给了柳某二万元的彩礼。双方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柳某感觉自己与尚某脾气不合,遂逐渐疏远尚某。2013年10月份,柳某明确向尚某提出分手。随后双方在彩礼退还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柳某只愿意退回二万元见面礼,而尚某则认为:两人吃喝玩乐及为柳某买东西花费的钱就不说了,而中秋节自己父母给柳某的两千元钱则柳某必须返还。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双方为这两千元钱吵了起来,此后,柳某不再接尚某电话。尚某父母想通过媒人要回,也没谈妥。2013年12月3日一早,气愤不已的尚某邀上其表弟,骑上摩托车,拿上水果刀向柳某家驶去。到柳某家后,尚某见仅有柳某的母亲一人在家,尚某先叫骂了一通。一会儿柳某的父亲骑着刚买不久的电动三轮车从外边回来,对尚某说:有事说事,别乱来。骂骂咧咧的尚某就去推电动车,柳某的父亲怕他把电动车推走,二人握着车把争执不下,这时尚某拔出水果刀,朝着柳某父亲胳膊扎去,尚某见柳某父亲的胳膊鲜血直流,顿时傻了眼,在其表弟的催促下驾车而去。
后经法医鉴定,柳某的父亲被扎成轻伤。
看守所中的尚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懊悔不已。
经审理,开封县人民法院认为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民事部分已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尚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遂对尚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