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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对伤害发生有过错 雇主可适当减责

  发布时间:2014-03-20 16:53:31


  开封市金明区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因生产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该起事故的受害方将雇主和带班主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11年8月份,乔某经张某介绍,应聘到某公司蒸压釜车间工作,专门负责开关蒸压釜门。2011年9月10日,乔某在某公司开蒸压釜门时,在蒸汽未放干净的情况下,将蒸压釜门打开,只是乔某烧伤。事故发生后,乔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241.16元。乔某认为,自己是在给某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遭受的损害,属于职务行为,理应由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张某作为自己的主管领导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自己受到事故伤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也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于是,2013年1月6日乔某一纸诉状将雇主某公司和张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乔某系经张某介绍,应聘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其在工作期间被蒸汽烧伤,被告某公司作为雇主,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乔某作为成年人,在蒸汽未干的情况下,就打开蒸压釜门,其对自身被蒸汽烧伤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案情,酌定原告乔某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原告乔某于张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其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乔某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的70%;驳回原告乔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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