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承担赡养责任,张某某等五名子女被86岁的母亲陈某告上法庭。经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判决张某某等五人每人每月向陈某支付赡养费200元。
86岁的原告陈某的老伴于2000年去世,之后陈某一直跟随儿子张某生活。除政府所发的每月300元抚恤金和60元高龄补贴外无其他收入。之前经过调解,5名子女口头答应每人每月向母亲支付100元生活费,但在实际履行中,有的子女不履行,致使老人生活难以为继。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每人每月向她支付200元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原告含辛茹苦将5名子女抚养成人,已尽抚养义务。作为原告的子女,5名被告依法应当赡养老人,履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自今年1月起,被告张某等5人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陈某赡养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