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判决拒不向投保人进行赔付的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蒋某姐弟俩支付保险金3万元。
2010年9月21日,原告姐弟俩的父亲蒋某在我是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处购买了3份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合同签订后,蒋某分别于当年9月21日和9月28日两次缴纳保险费共计4470元。2011年12月1日,蒋某在家中死亡,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在蒋某家人与某保险公司联系要求理赔时,却遭到了该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前曾患有“扩张性心肌病、心源性肝硬化、腹水”,且进行过住院治疗,而在投保时却隐瞒病史,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父亲去世前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是有效合同。两名原告作为合法受益人应当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两名原告支付保险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