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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 这回你赖谁

  发布时间:2013-12-26 17:21:55


  刘玉梅和郑小凤两人本是同在街上住的邻居,2009年8月26日,刘玉梅家建临街房挖地基,郑小凤及其丈夫阻拦,晚上,郑小凤及其家属到刘玉梅家闹事,将刘玉梅及其丈夫毒打了一顿,在打斗中,郑小凤将刘玉梅的右手食指咬伤,致使其食指骨折,刘玉梅分别在开封市淮河医院、中牟县人民医院花了万余元用于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刘玉梅找到郑小凤讨要医疗费未果,遂于2009年10月23日,一纸诉状将郑小凤告上了法庭, 2010年11月18日开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发生宅基地纠纷应有相关部门解决,被告郑小凤将原告刘玉梅的手指咬伤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刘玉梅在受伤害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郑小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884.3元。郑小凤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2011年4月21日刘玉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12日向郑小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郑小凤两天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申报家中的财产。郑小凤置若罔闻,既不申报财产,也不按判决履行。法院找到郑小凤谈话,表示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郑小凤说:我想法转借一下,争取一个月内先拿来一部分。郑小凤一去再无音讯。2011年8月13日,开封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对郑小凤拘留15天,罚款3000元。之后,郑小凤仍未履行赔偿义务。

2012年11月25日。法院工作人员再次与郑小凤谈话,要求其尽快赔偿,她说没钱、没赔偿能力。刘玉梅向法院工作人员反映说,郑家准备盖房子,备了些物料,法院调查后,查封了其准备盖房子的砖两万块,要求其不准转移、变卖、使用。

  2013年7月份,郑小凤盖房子,竞擅自把法院查封的砖用了。随后,法院工作人员找郑小凤谈话,得知其盖房子光工价就用去了3万多元,其无能力赔偿的谎言也不攻自破。2013年8月23日,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找到郑小凤,希望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这次郑小凤又以‘盖房子把钱花光了’为由,拒绝赔偿、拒绝申报财产。无奈之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款第6项的规定,对郑小凤行政拘留15天,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郑小凤罚款一万元。2013年9月18日,在开封县行政拘留所内,执行局工作人员与郑小凤谈话,希望她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其仍拒绝赔偿。

  2013年9月26日,开封县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在申请人刘玉梅申请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小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擅自使用法院查封的物资,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之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

  编辑的话: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居在日常生活中之重要。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如果真有纠纷发生,走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理解,毕竟当下是法治社会。当法院判决下来后,就应当正确对待、积极履行,而不是与之抗衡,否则只能是玩火自焚、搬起石头砸自 己的脚。本案中郑小凤怀疑法律、藐视法律、挑战法律,结果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法。(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贺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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