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家住山东省东明县三春集的宋建军、王红民和家住山东省曹县韩集镇的张全国多次预谋,驾驶两轮摩托车抢夺行人挎包。7月21日,兰考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31岁的宋建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3年12月8日减刑释放。出狱后的他并没有改过自新,反而想出了更快的“生财之道”——与同乡王红民预谋到与东明县临界的兰考县“发财”。2006年9月13日晚上六点五十多分,宋建军和王红民驾驶两轮摩托车来到兰考县北关,行至检察院西边公路时发现一名从此经过的女子挎着一个包,于是他们加大油门,飞车抢走了该女子的挎包。包内有70元现金,两人得手后分肥。
接下来宋建军、王红民变本加厉地进行抢夺。2006年10月12日晚上六点多,他们用相同的方法在兰考县妇儿医院门口西100米处抢夺了被害人杨某的包,内有现金700元。2006年10月16日晚上八点多,他们在抢夺了兰考县人民路批发街东头抢夺了被害人刘某的包,内有现金300元。2006年11月6日中午十二点左右,宋建国、王红民、张全国、宋合军(另案处理)事先预谋后,驾驶两轮摩托车道兰考县城关镇二中门口,将从此经过的王某的包夺走,内有现金900元、三星手机一部。2007年9月23日九点多,宋建军、王红民、张全国、魏国利(另案处理)又窜至杞县,在杞县农业局门口西边公路上,将从此经过的张继春的包夺走,内有现金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建军、王红民、张全国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互相或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三被告人均系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抢夺,且宋建军、王红民一年之内抢夺三次以上,宋建军又系累犯,故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宋建军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红民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张全国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