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官论坛 -> 审判研究

未成年犯罪调查

  发布时间:2008-07-22 10:02:50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满十四周岁的人对实施强奸、抢劫、故意杀人等八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满十六周岁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剧增,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笔者根据所在法院五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

     一、 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1、 从犯罪类型上看,多为财产性犯罪,2003年以来共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72案,其中涉及盗窃、抢劫犯罪的共56案,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7.8%;另外涉及强奸、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共14案,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总数的19.4%。

    2、 从文化程度上看,多数未成年犯罪分子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甚至于初中未毕业就走上社会,逐步走向犯罪道路。

    3、 从作案手段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均采用成人化手段,对电影电视里的模仿成分非常大。

    4、 从犯罪人家庭情况来看,其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单亲家庭,父母感情不和者居多。、

    5、 从动机上看,多为临时突发奇想,受外界诱惑,抱着玩玩看,试一试的态度去实施犯罪行为。

    二、 未成年犯罪原因分析

    1、 家庭因素,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随着工作压力的加大,生活节奏加快,一些家长在繁重的生活、工作压力下往往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有的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动则拳打脚踢,不但未教育好孩子,反而加快了孩子堕落的步伐,有的家庭父母离异,或外出打工,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对孩子放任自流,在发现孩子的反常举动后,未及时制止,直到孩子步入犯罪才如梦初醒,追悔莫及。

    2、 学校因素:大多数学校只注重文化课教育,片面追求高分数,高升学率,而忽视了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忽视了人格,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对一些成绩较差者,冷落歧视,造成学生自卑、逆反心理,更有甚者将其赶出校门,使其过早流入社会,与社会地痞为伍,以至于走向犯罪。

    3、 网络诱惑,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已遍布城乡角角落落,它在提高现代人生活质量、工作速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打开电脑,色情网站铺天盖地,当这些色情内容不设防地呈现在未成年人眼前时,就会像精神鸦片一样侵蚀未成年人原本纯洁的心灵,且一发而不可收,这类精神毒品对充满好奇又缺少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有着极大的诱惑性和毒害性。在看过色情影片后,产生性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笔者所在法院未成年人强奸犯罪中90%以上均与色情网站有关,另外,一些青少年因无钱上网,就产生邪念,轻则小偷小摸,重则抢劫同伴,如王某某,来某抢劫案,王某与来某原是该校初中生,因无钱上网而把目标瞄准住校生,连进三个宿舍,采取用烟头烧、橙子腿砸等手段,对十四名学生实施抢劫,共抢得四十多块钱,其中一个被害人说没钱吃饭了,二人又退给他两元钱让他吃饭,听起来啼笑皆非,却是活生生的事实,类似因上网而引发的犯罪举不胜举,网络对青少年的毒害已是不容回避的事实,

    4、 法制宣传无力,未成年罪犯在最后陈述时无一例外地说自己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偷点摸点算不上犯罪,更有甚者将抢劫称为“向同伴要俩钱花花”,明晃晃的手铐与那幼稚、迷茫的眼神是多么的不协调,法制宣传不到位确是一个不铮的事实。

    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与措施

    1、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清理学校周边环境,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治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另外加大“扫黄除非”力度,严厉打击淫秽制品的制造和传播。

    2、 转变学校教育模式,学校要把教书与育人结合起来,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那些学习成绩差,有“变坏”倾向的学生要及时教育引导,提前预防,避免其滑向犯罪道路。

    3、 司法机关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本着“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从感化入手,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产生悔罪意识。另外对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的未成年罪犯,在从轻、减轻的同时多适用缓刑,使其早日回归社会,避免服刑时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

    4、 加强法制宣传,加强法制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当务之急,综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缘于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识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应将学校做为法制宣传重点,“送法到校园”对未成年人开展普法教育,使其成为懂法、守法的新一代青年。

 

责任编辑:马中东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