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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25 18:16:46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2013年8月21日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人员统一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中院赔偿办全体工作人员及各基层法院主管院长、理赔小组负责人参加了学习。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更高关切和期待,人民法院办理的自赔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为统一、规范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各项工作,确保及时、公正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共20条。该规定的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即自赔案件;另一类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以其他国家机关或下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以上两类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处理程序,两种程序共同构成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程序制度的基础性内容。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许多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引入听证制度,加强协商力度,妥善处理涉赔矛盾的成效较为明显,但仍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公开、公正程序实现合法权益的新期待、新要求。为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工作建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水平,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学习后,参加学习的干警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希望以后多组织此类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为办好国家赔偿案件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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