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7月18日,兰考法院审结一起母亲状告儿子索要责任田和被征用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的“特殊侵权案”。
原告闫秀荣诉称,她和丈夫韩学道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家,由于丈夫偏瘫,经村委调解,韩学道随长子生活,原告闫秀荣随次子韩喜胜生活,责任田也分别由他们管理耕种。分家以后,被告韩喜胜耕种母亲的责任田,但他不但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和其妻一起对其进行打骂,闫秀荣多次找村委调解,要求韩喜胜退还其承包的责任田和被征用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3340元,韩喜胜均予以拒绝。无奈,闫秀荣向法院起诉,索要责任田和被征用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
被告韩喜胜则说,母亲的目的是把责任田要到手后卖地,卖地钱和补偿款也不给自己,但将来母亲仍然还会要求由他赡养。他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但表示愿意赡养母亲,按月支付她所需的粮食和生活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闫秀荣夫妻二人共生育二子三女,其中一个女儿已经去世。子女均已成家。由于原告夫妻年迈体衰且韩学道偏瘫,生活多有不便,经协商,韩学道随其长子生活,原告闫秀荣随其次子韩喜胜生活, 原告闫秀荣的责任田3.4亩也由韩喜胜管理耕种。原告闫秀荣被征用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3340元被韩喜胜从兰考县兰兴工业区豆寨村民委员会领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闫秀荣对于自己承包土地,享有耕种管理的权利, 对于自己承包后被征用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要求耕种自己承包土地和索要被征用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韩喜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原告闫秀荣承包的责任田3.4亩和退还领取原告闫秀荣的征用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3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