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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电子眼”拍超速,我不服!

  发布时间:2013-10-25 10:20:34


    2013年3月27日中午12点,赵强驾驶一辆“荣威”牌小型轿车,前往郑州办事,当行驶到郑开大道12路口至中牟段时,感觉着路旁的“电子眼”似乎闪了一下,当时赵强没有在意,急匆匆的奔向郑州。数日后,赵强接到开封市交警部门邮寄的一张罚单,监测到赵强所驾驶汽车时速达122公里,超速52%。由于平时赵强很少去郑州,所以印象比较深刻,收到罚单时他很迷茫,他心里想:“按照自己平常开车的习惯和经验,不应该时速会达到那么快啊!会不会是“电子眼”拍错了呢?会不会是别人的车超速拍到我的车了呢?”由此,赵强心里犯起了嘀咕,心生怀疑。

    2013年9月初,赵强以不服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几次协调,赵强均表示不服,为彻底打消赵的疑虑,法院与交警部门多次沟通,终于联系到“电子眼”生产厂家,安徽蓝盾股份公司的工程师刘先锋,并诚切邀请工程师到法院为赵强现场解答疑问。

    10月24日,在政协委员璩亮、人大代表杨骏的监督见证下,赵强、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及“电子眼”厂家工程师围坐一起,围绕“电子眼”拍照的真实性展开探讨。赵强咨询工程师:“电子眼”出厂后是否可以人为调控;在公路上行驶时,会不会出现是旁边车辆超速,而雷达测速拍到的是自己的车等等问题。工程师一一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测速设备都是经过公安部和计量部检测后才投入使用的,误差十分微小;电子眼设备是一个整体,测速原理是波在测速,人为不可能调控改变;“电子眼”拍下的照片,如果出现两辆车在内的超速照片,这样的照片是作废的;而对于是不是别人的车超速,而拍下你的车,这种情况更是不可能的,因为照相机拍摄是光线原理,光速是远远大于车速的。

    最后,赵强露出羞愧的表情,表示自己可能是判断的失误,不再有任何疑问了。至此,这起不服“电子眼”拍照超速的行政案件被圆满解决,原告当即递交了申请,撤回了起诉。

国家和权威部门研发的“电子警察”设备,不是以处罚为目的,而是帮助社会维护交通秩序的,是大家都应当遵守的,为了安全出行,请司机朋友们“珍爱生命,谨慎驾驶”,共同构造平安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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