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最终触犯法律受到应有处罚。10月22日,被告人刘兆元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杞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兆元看到到驾校考驾照的学员越来越多,就动起骗钱的念头。于是他找人办理了一个假警官证,冒充郑州市公安局的民警,以能通过内部关系为别人办理驾驶证为由,四处进行招摇撞骗,先后取得杞县村民马某、刘某等人的信任,用办理好的假驾驶证骗取马某、刘某等人现金14000元。后来,马某等人在开车使用时被交警发现,遂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兆元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