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开封县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的法官驱车来到郑州市某高校,在该校小会议向被告人毛某某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宣判”。
被告人毛某某,开封县仇楼镇人,是郑州市某高校的一名在读大学生,成绩优异,表现良好,还是班级干部。2012年12月的一天,毛某某在学校与母亲通电话时得知,母亲与邻居徐某发生了争吵,毛某某立刻火冒三丈,认为母亲受了欺负。当晚毛某某向同寝室的崔某某、华某某和张某(该三人已作不起诉)说及此事,并请求他们帮忙“教训”一下邻居徐某,崔某某等人表示同意。第二天中午,毛某某等人就旷课乘车回来开封县仇楼镇家中。毛某某的父母得知几个孩子的意图时,极力反对,毛某某等人虽口头表示放弃,但依然决定动手。当晚23时许,毛某某等人翻墙进入徐某家中,由崔某某、华某某和张某打手电筒照明和把风,毛某某则手持铁棍向熟睡中的徐某击打,致徐某受伤。徐某和其家属惊醒后,毛某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徐某的伤属轻伤。案发后,毛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封县法院的法官多次来到毛某某就读的高校调查走访,了解到毛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较好,事发后学校已经给予他留校察看的处分。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法官认为如果给予毛某某刑事处罚,他很可能会被学校开除,那么这个好不容易考上大学的农村孩子的前途就会中断。同时,毛某某的辅导员和任课老师也希望法院给予毛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法官就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使得毛某某等人和被害人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了徐某的谅解。
2013年10月11日,开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因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在校大学生,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酌定对被告人毛某某从轻处罚,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另一方面,考虑到毛某某学业任务重,时间紧张的情况,法官还亲自来到毛某某就读的高校进行宣判。宣判后,开封县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王梅芳、开封县检察院检察员郭静以及毛某某的辅导员和任课老师,还和毛某某一起进行了座谈。法官、检察官和老师都语重心长地教育毛某某要吸取教训,悔过自新,继续深造,今后成为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用之才。毛某某也一再表示,一定会认真悔改,更加努力地学习,绝不辜负法官、检察官和老师对自己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