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经在一餐馆打工,利用对老板家地形及环境的熟悉,五年内四次到老板住宅进行偷盗,前三次分别被判处拘役和劳动教养,可恢复自由后,他仍然屡教不改,终于在第四次到老板家盗窃时,偶遇老板娘回家,怕行迹败露,将被害人摁倒在地,从而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动。8月2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月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袁某到鼓楼区中山路一餐馆,从旁边的树爬上翻到二楼阳台,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二楼卧室的门撬开,进屋后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害人毕某从外边回来,被告人害怕被抓,将被害人摁倒在地,并用手摁着被害人的嘴,在其准备逃跑时被赶来的被害人家属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以暴力相威胁,属转化型抢劫,被告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发生在户内,已构成入户抢劫罪。因意志外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有前科等量刑情节,遂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