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明明已经向劳动部门为职工缴纳了职工工伤保险金,如今已经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本单位职工却向单位索要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身边的事儿
今年61岁的老杨原是开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3月20日,老杨在工作中不慎触电,造成双上肢截肢,在医院住院治疗45天,支付医疗费28861.5元,交通费250元。老杨在触电致残的30日内,用工单位开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没有为老杨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奈之下,老杨自己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9年11月29日,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开(劳社)工伤认定(2009)21号认定老杨所受伤系工伤。2010年4月1日开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老杨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事发后,劳动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老杨支付有关费用,该费用不涉及伤后的医疗费、停工停薪后的工资福利、定残前停工留薪的护理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杨一纸诉状把自己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开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84850.9元。
审理结果
开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杨作为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经认定为工伤,被告开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虽然给老杨投交有职工工伤保险,但是该公司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公司应当负担老杨自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故判决:被告开封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老杨各项费用75958.9元。
法官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工单位为自己个职工缴纳职工工伤保险金,本身就是一种为企业减少风险,为职工提供保险的一种明智之举,如果该公司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就不会出现与职工对簿公堂并承担部分由于工伤产生的费用这样的后果。在此提醒有关企业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或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下受到伤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企业或者职工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