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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法院审结开封首例强制医疗案

  发布时间:2013-09-16 10:39:41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砍伤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认定孙某某患有偏执型分裂症,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开封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强制医疗。

  经法院查明,2013年6月1日17时许,在开封市鼓楼区顺城北街南口城墙附近,孙某某持刀将于某颈部砍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6月19日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孙某某患有偏执型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精神科系统治疗。

  另查明,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以被申请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因孙某某被鉴定为偏执型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6月20日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以汴公相(治)撤案字(2013)00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启动对孙某某的强制医疗程序。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孙某某供述、被害人于某陈述、证人证言、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社区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孙某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强制医疗。依照《刑法》第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鼓楼区法院遂作同上述决定。

责任编辑:贾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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