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官论坛 -> 审判研究

当前农村地区酒驾案件日益增多亟需重视

  发布时间:2013-07-19 09:45:35


    2011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酒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起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农村不少地区,酒驾、醉驾之风却依然盛行,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逐年呈上升趋势,亟需引起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

    作为上百万人口的农业大县,杞县人民法院2011年下半年审理该类案件5件,2012年审结该类案件49件,2013年上半年审结该类案件38件。通过统计分析,在所审结的92起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均发生在农村地区,机动车辆多为两轮摩托、三轮摩托及各种私家车辆。

    一、农村地区醉驾案件的成因: 

    一是农村地区风俗习惯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受传统习俗影响,酒文化比较浓厚,喝酒之风比较盛行。亲戚会面、朋友相聚可以说是无酒不成席,特别是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劝酒、斗酒、陪酒更是招待客人时不可缺少的一道程序。家中来了客人,往往要邀请三五陪客。客人喝的好不好,是关系亲近疏远、主家待客心意诚与不诚的直接体现。这种场合,驾驶员往往经不住热情劝酒或者义气斗酒而喝高。

    二是农村机动车辆逐年增多,管理措施跟不上。由于经济条件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所购买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小型客货车,甚至中高档私家车辆数量猛增。走亲串友之际,往往开上机动车,满载而去,存在着安全隐患。

    三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文明守法意识差,在法律认识方面存在误区。对醉驾危害性缺乏深刻认识,往往认为自己是在家里或者附近村庄喝酒,驾驶路线偏僻,所处位置偏远,只要不到城市里去,交警也就管不着。还有的甚至认为酒驾所针对的只是汽车,摩托车、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辆,也就不属于酒驾所调整的范围。

    四是普法宣传方面力度不够。相关主管部门在对酒驾方面进行普法宣传时,往往注重的是城市里私家车主这一群体,忽视了农村地区的机动车车主。新闻媒体方面关注的酒驾案例多以汽车居多,令不少农村驾驶员误认为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不属于酒驾或者醉驾。  

    五是农村地区道路交通条件差,路况复杂,缺乏交通安全标志、设施和宣传提示。同时交管部门警力、经费严重不足,对农村地区道路查处力度弱。在不少农村县区,交警部门受人员限制,有限的警力往往派驻在县城及国道附近,没有能力管理到乡村道路。乡镇派出所也是人员较少,仅仅可以保证处理治安及刑事突发事件,也无暇在辖区道路查处酒驾,就使酒驾农民产生侥幸心理,提供可乘之机。

    六是农民酒驾处罚方式单一,违法后果成本低。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触犯醉驾后,往往面临着刑罚甚至开除公职,这样严厉的处罚往往使其在喝酒前考虑到酒驾的成本。而作为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朋友来说,就是触犯刑罚,也是短期监禁或者罚金,对今后的生活、就业影响不大。

    二、减少或者降低农村地区酒驾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对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补课”,提高法律宣传的重要性。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到各个乡镇集中进行普法宣传,采取通俗易懂、农民朋友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酒驾所带来的危害。在普法对象方面,全面排查有机动车辆的农户,不留死角,将酒驾法律知识普及到所有农户。可以设计制作该方面的挂历、图片,发放到群众家中,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自己遵守交通法规。

    二是源头治理,整合力量,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由乡镇派出所牵头,联合乡村干部、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力量,对农村道路交通进行综合治理,实现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县交警部门也要定期到各个乡镇进行巡逻检查,特别是节假日期间进行重点检查,让农村地区的驾驶员在思维意识中也要认识到农村道路也有交警管理,摒弃侥幸意识,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三是要对农村酒驾现象进行专项治理。人民法院要定期曝光一批酒驾案件,还要选择发生在农村地区的酒驾方面的典型案件,到事发地点巡回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说法,警示和教育广大农村地区驾驶员增强安全意识,震慑酒驾、醉驾行为。

    四是刑事打击方面要“高压”。公检法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整体合力,制定快速、准确处理醉驾案件的联动机制,对醉驾行为依法打击、从快从严,始终保持“高压严打”声势。

    五是乡村干部要做好带头、表率作用。要让群众远离酒驾,作为乡村干部要带头遵守,在帮助做好治理酒驾的工作同时,还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责任编辑:Y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