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5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韩雪诉被告刘军离婚纠纷案,判处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刘军支付原告韩雪精神伤害补偿费及子女抚养费共计30413元。
2011年9月14日韩雪与刘军经人介绍结婚,因双方均为再婚,被告母亲及妹妹多次对韩雪谩骂侮辱。2011年1月,韩雪怀孕期间,刘军因琐事对其拳打脚踢,造成身上多处严重受伤,还多次对韩雪谩骂刺激,实施暴力。5月,身体不适、早产,刘军只拿出2000元钱便不管不问,女儿有病也不予理睬。后来刘军有外遇,对韩雪非打即骂,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2013年5月10日,韩雪将刘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两人婚姻关系,女儿由其抚养,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伤害治疗费共计10万元。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清楚,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