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8年7月1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酗酒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与死者同饮的5人因明知死者饮酒过度而没有及时救助,被判决予以赔偿。
2007年12月12日晚,被告武某某在兰考县交通饭店宴请师付良及被告郑某某等四人,其中刘某某不喝酒,其余5人在喝酒时基本都平喝,共喝有4瓶白酒,其中师付良自己大约喝有1斤。因喝酒过量,师付良在饭桌上当场出酒,还因醉酒不省人事而导致头部碰到墙上,随后师付良被共同饮酒者送回家中, 在2007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死亡。经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死因符合酒精中毒而造成死亡。因赔偿问题,死者亲属与武某某等五人发生纠纷,死者师付良第一顺序继承人向兰考法院起诉要求与死者共同饮酒者即武某某等五人赔偿原告各种费用82161.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师付良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而仍然放纵自己饮酒,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五位被告和原告在一起饮酒,在师付良一喝一杯的情况下,有劝阻其不要过量饮酒的义务,在其饮酒过量当场不省人事的情况下,有相互救助的义务,而五被告没有将其就近送往医院救治,反而舍近求远将其送回家中,对于导致师付良因酒精中毒而死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武某某,作为这次饮酒的召集人、接送人,更有照顾喝酒人员安全的义务,在明知过量饮酒,有害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师付良过量饮量没有制止、劝阻,放纵结果的发生,其责任要高于其他四被告。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武某某按10%的责任赔偿原告7666.16元;被告郑某某等四人各按5%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383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