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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法院坝头法庭“三调一判”工作法,构筑民事审判调解格局

  发布时间:2013-04-16 14:36:55


    兰考县法院坝头法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服务群众为己任,运用“三调一判”工作法,在2012年度结案378起,调解、撤诉率85.6%,化解群体信访案件2起,及时处理社会矛盾于萌芽状态。近三年无一发回、改判、缠访、闹访案件发生,保证了案件质量,收到了社会良好反响。

   “三调一判”工作法即:每受理一起民事案件进行三次调解,三次调解分别穿插于民事审判的立案阶段、开庭阶段、宣判阶段,贯穿于整个民事案件审判主线。

三次调解不成,即下判决,既保证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又营造民事审判以“和”为主的民事审判理念,从而达到质量、效率、效果的三统一。

    第一次调解是在立案阶段。承办法官收到当事人诉状,了解案情后,立刻电话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时间允许,当即调解,至迟不超三日安排当事人到庭调解。该阶段调解抓住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间短的有利时机,为调解争取最佳时间,避免矛盾升级,化解矛盾,促成调解。如调解未果,当即送达应诉通知书,确定开庭时间。该次调解对纠纷发生时间短、争议不大的案件处理效果较好。

    第二次调解是在开庭阶段。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一小时先进行调解,利用双方当事人“爱面子”,不想“对薄公堂”的心理,利用亲情、伦理、道德观念,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攻克当事人思想底线,促成和解,化解矛盾。如调解未果,当即开庭审理。该次调解对婚姻家庭案件、邻里纠纷案件处理效果较好。

    第三次调解是在宣判阶段。当事人通过开庭审理,对各方在庭审中的证据举证、采信情况有所了解,诉讼风险较为明确,从而抓住当事人认知举证证据对己不利的因素,通过承办法官讲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降低当事人诉讼期望值,促成和解,化解矛盾。如调解未果,当即开庭宣判,以判决处理矛盾。该次调解对诉讼期望值告、证据不足类的案件处理效果好。

    通过民事审判实践,“三调一判”工作法的探索和运用,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提升了案件质量,为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增添了正能量。

责任编辑: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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