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2号审判庭对被告人高国芳、郭娥林犯故意杀人罪、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国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娥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10467.5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国芳对于是否上诉表示回去考虑一下再说,被告人郭娥林及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受害人家属则明确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7日,被告人高国芳、郭娥林在郑州市共同预谋到开封实施抢劫。当天下午二被告人乘坐公共汽车来到开封。为便于抢劫,被告人高国芳在开封市医院西街祥子百货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伙同被告人郭娥林租乘女司机何燕霞开的出租车到开封县西姜寨乡六和庄村。当车行至开封县西姜寨乡史岗村北地时,何燕霞向骑车路过的史岗村村民史先俊问路,因史先俊告知其目的地已走过引起被告人高国芳、郭娥林的不满,郭娥林要求史先俊支付租乘出租车的费用,被史先俊拒绝,郭娥林遂与史先俊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被告人高国芳发现郭娥林可能打不过史先俊,遂参与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高国芳持刀朝史先俊面部、前胸猛刺数刀致其受伤倒地而死亡。在史先俊被扎伤倒地后,被告人郭娥林、高国芳分别朝史先俊的脸上等处跺了几脚。此时被告人高国芳发现何燕霞拿出手机报警,就把刀架在何燕霞的脖子上,逼迫何燕霞将手机交给被告人郭娥林。随后二被告人向中牟方向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告人高国芳将刀扔到路边的地里,并向被告人郭娥林要走所抢的手机归自己占有。经法医鉴定:史先俊系被锐器刺破左锁骨下静脉、左右肺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