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中院审监庭在审理看守所提请的一批5件减刑案件时,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有利于罪犯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出发,从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出发,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2名罪犯决定不予减刑,对准予减刑的3名罪犯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及服刑表现,正确裁定其减刑幅度。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某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在减刑假释时要从严掌握,对某些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予以从宽掌握。此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区分不同的犯罪在实施减刑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此次不予减刑的2名罪犯中,1名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犯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另1名罪犯对所犯罪行不能正确认识,且无认罪服判表现,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审理时依法对2人从严掌握,不予减刑。准予减刑的3名罪犯中,有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的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且均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依法裁定准予减刑。但在决定减刑幅度时,不仅考查罪犯服刑表现,而且考虑了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刑罚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做了修正。
在办理此批减刑案件工作中,审监庭首次邀请市检察院监所处派员列席合议庭评议,主动接受监督,规范减刑工作,避免不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