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13岁的程丽丽(化名)是河南省杞县某中学学生,2007年初她因鼻塞、头痛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兰考某医院耳鼻喉科看病,并进行手术治疗。复诊时,她的左眼受到损伤,女孩遂将医院告上法庭。2008年7月15日,兰考法院审结了这起女学生因患鼻炎到医院治疗而致使眼睛受伤的医疗损害赔偿案。
2007年1月8日程丽丽在该医院初步诊断为:1、双上颌窦息肉;2、鼻中隔偏曲;3、慢性鼻炎;4、筛窦炎。下午1时医院在为她局麻后进行手术治疗。七天后程丽丽出院。7月30日她又来到该医院复查。医生在为她局麻后用枪状镊及麦粒钳探查,随后程丽丽左眼睑就肿胀起来。医生马上为她进行静脉滴注止血药物及脱水剂治疗。后程丽丽又先后到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开封眼病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处治疗,开封眼病医院于诊断程丽丽麻痹性斜视(左)、动眼神经、滑车神经不全麻痹,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她为双眼肌麻痹、近视。丽丽的父母为治疗女儿的眼睛花去了医疗费3937.6元、交通费744.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术后去被告处复查,被告单位的主治医师在为原告探查后,原告的左眼睑出现肿胀,原告遂即门诊治疗。被告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眼部的损害与被告的探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庭审中被告的主治医师认可探查之中可能影响眼神经,故被告应对其工作人员探查这一医疗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被告应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监护人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