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基层法院立案庭的传统认识之中,它只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对不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立案。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诉前调解在基层法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而悄然兴起,并有渐行渐稳,蔚然而成风的趋势。
长期在西安工作的徐某,春节期间回到开封市。2013年2月23日,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至开封市龙亭区宋都御街,停车开车门时与何某驾驶的电动车带乘坐人崔某由南向北发生碰撞,造成崔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巡防大队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3月1日,这是星期四的下午。龙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里来了一位着急忙慌的当事人“法官同志,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午朝门派出所交巡防大队下星期一就要放车了…”来人是何某,她是崔某的母亲,崔某刚满8岁。被申请人是机动车的车主徐某。
2013年3月2日,龙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决定下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并当即送达给申请人。办案法官没有片刻停留即乘警车将《裁定书》、《协助通知书》送达给午朝门派出所。至此,涉案车辆被法院查封。
辗转回到法院里,那是下午五点五十分,立案庭干警打电话给被申请执行人,通知其车辆已被查封,若双方平等自愿,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
2013年3月4日星期一上午,肇事车的车主来到法院反映情况。接待徐某的是主管龙亭法院信访的院领导宋书记。他先是倾听,后是积极的调解。先是有些不情愿的徐某最终还是答应以赔偿一万元与对方和解。下午,案件双方当事人在立案庭的主持下草拟和解协议,不成想双方在赔偿的数额上存在误会。随后,发生争执,情绪逐渐激烈,几至发生人身冲突,最终调解工作以一方不愿调解而终止。经过将近一个小时的调解工作,结果却是双方不欢而散。
对抗的想法占据了双方当事人的头脑,对抗的意识还在不断升级。唯恐对方提供担保提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随后追加一万元担保。第二天一大早,徐某又来到立案庭,神情依然如上周五一样的慌张“法官同志,我想再追加贰万元担保……”至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担保已达五万元。申请诉前保全的何某刚离开立案庭不久,肇事车主也来到了立案庭“五万元担保?! 交!今天非提车不可!”肇事车主在立案庭,申请保全的徐某在法院大门口,王庭长果断的叫住了徐某,新一轮的调解开始了。千回百转,终于双方愿以8125元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履行。事了了,身心都感到轻松的双方当事人的脸上——不论是何种心情——都浮出了久违的、难得一见的笑容。
回想整个过程,本案经三次调解,当事人双方围绕着封车与放车,双方的担保数额从二万元相互追加至五万元。围绕着赔款,双方各经三番辗转,最终和解。回想起来,当事人高度情绪化的歇斯底里似乎还在立案庭里回荡。“打!这官司一定要打到底!”这声音和场面总能让我感到:一场战争就即将在这么一种剑拔弩张的气氛中开“打”。
诉讼就像是一场战争,立案标志着战争的开始。诉讼一旦开始,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将是一种高级别的消耗。这种消耗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这种消耗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旷日持久的负面情绪。这种情绪或深或浅的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一个诉讼中的当事人最少是有两个,然而诉讼所牵动的人数远非这两个,而是两个家庭,两群人。孔子曰:“好讼终凶”。
“好讼终凶”。因此,在立案之前就促成诉前和解,“善莫大焉”。
如何在诉讼前解决纠纷——这个曾经被全国法院系统忽略过的问题——随着民诉法的新修订,正吸引着全国基层法院的注意力。当一部分法院还在犹豫的时候,龙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积极开展诉前调解,把过去认为不是法院的事儿的诉前调解工作扛在了自己的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