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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8-03-12 08:21:04


我院在全市第一个建成并投入使用了网络版的司法统计系统,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可否认,当前我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司法统计对于人民法院掌握情况,改进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作用。一部分干警认为统计工作可有可无,属于审执工作的辅助性质工作,“统计统计,就是估计”,大致差不多就行了,不必要在此方面耗费过多的精力。

2、司法统计是一个交叉学科,需要对统计学、法学和计算机应用都要有比较深入的涉及。只有对这三个学科均有所了解的人才能比较好的适应这个工作。我们法院干警法学专业人才济济,统计学、计算机应用人才缺乏。对一些司法统计工作只能提出问题,缺乏动手解决的能力。

3、队伍缺乏稳定性。统计工作长期与数字打交道,枯燥、繁琐,让人感到乏味,加上职位上升空间有限,统计人员不安心统计岗位,统计人员岗位变动频繁,在岗周期短,统计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十年来,我们已经先后换了四位统计员,目前统计人员才算稳定下来。

4、司法统计工作报送繁琐。当前的作法是:下级法院先在计算机上填报好数据,再打印好报表,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专门到上级法院报表。市区法院由于距离较近还好一些,对于县法院,由于距离较远,报送工作非常不方便。

5、司法统计软件设计不完善。我院是全市法院最早使用网络版司法统计的,网络版的司法统计,绝大部分的统计需求都能够通过自动提取案件的基本信息,实现报表的自动生成,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自动化,但是在综合表中关于刑事类的法综2、3、4、6、9,目前还无法全部自动生成,少部分项目仍需手工填报。不仅增加了工作量,在数据上可能会有出入;司法统计报表的自动核对功能不完整,一些报表不能完成自动核对。例如对于级别表和综合表的关系,级别表属于法庭工作统计,虽然独立成系,但仍然包含于综合表,其中的数字应当少于或等于综合表,但是经过自动生成以后,经常出现少数数字大于综合表中的数字,让人感到费解;集成于法院信息系统内的司法统计系统打印功能不完善,不能打印出符合要求的表格,还要将统计数据导入到法院信息系统的单机版中打印。

6、案件信息录入即时性、准确性亟待提高。网络版的司法统计是建立在法院信息系统之上的,统计数字需要提取的案件信息来源于立案、审判、执行、查卷、归档各个环节。哪一个环节录入的不到位,就会对于司法统计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可以说,这是一个需要法院全员参与的工作。

7、司法统计案由不规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

①、案由分类有交叉。这种交叉的存在,让各个法院在案件归类做法不一致。比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现实中这两类案件并不太好区分,而这两类案件却分属合同类、侵权类案件,同一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如何确立案由各法院做法也各有不同。如企业整体转让合同中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企业的经营权等纠纷的案子中,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有的被称之为企业转让合同纠纷,有的则称为房屋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

②、案由更新不及时。如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案由,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再使用,但在统计报表中非法同居关系的案由还存在,报表时,因同居关系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纠纷,有的仍将其归类为非法同居,有的则将其归类为子女抚养或财产争议,因归类不一致,导致统计数据不准确。鉴于该类案件数量较多,应将统计报表中的案由及时更改,避免数据存在过多的误差。

③、有些案由的准确性有待提高。在《民事案由规定》中,普通程序案件案由的种类的划分共有三个部分,即合同纠纷案由和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三大部分,各部分又根据各自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划分不同的种案由,共计是53类261种。但是,由于《规定》没有根据民事法律体系进行分类,且案由划分过于具体,缺乏一定的原则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规定》中没有的案由或不完全相符的情境时,就难免出现上述往大箩筐中装的情况,例如:凡是买卖、转让类的合同纠纷案都统称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都统称为借款合同纠纷,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纠纷案件都统称为财产所有权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觉得应从如下方面着手逐步解决:

一、与上级法院和司法统计软件的制作者及时反馈意见,尽快对软件作出更新,加快更新频率,封补软件的漏洞和不足,及时添加我们需要的功能。比如案由的及时更新,表格之间核对关系的全面建立。虽然软件的开发公司也不定期的进行了更新,可总是不能消除那些bug,老的问题还未全部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系统升级是一个长期的工程,短时间内完美解决是不现实的。统计报表的真实与准确还要靠司法统计员耐心细致的进行统计工作,丝毫不能马虎,比如对一些暂时无法进行自动核对的要人工进行仔细核对,不能完全依赖计算机,我们有几次都是在作表时没核对出来,后来到了市法院被核对出来,这是工作不认真的结果。

二、司法统计工作计算机化,网络化,是司法统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计算机网络没有普及之前,我们手工制作报表,然后再打印,然后再人工报送。现在,计算机网络已经大众化的今天,再派车、派人专送,既费力又费时费钱,不利于节约、高效。传统的纸质报表方式也基本可以忽略,试想,当我们需要统计一些数据时,还要谁会去查那些堆积如山、查询不便的报表呢?因此,我们直接通过网络传送电子报表,放弃纸质报表。随着三级网逐步连接,可以很好的利用这个网络。我们还预计,将来各级法院联网后,使用网络版的司法统计软件,上级法院应该可以直接提出下级法院的统计数据或基础数据,然后作出需要的相关报表,从而免去下级法院报表之工。

三、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素质,提高统计人员的待遇。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真实数据有赖统计人员的过硬的统计技能。统计人员要不断的学习,更新业务知识,掌握新的统计技术。有钻研的精神,提高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增强统计法制意识,在任何情况下,能坚持原则,依法统计。统计人员也要耐得住寂寞,有一颗平常心,潜下心来钻研业务。市法院的统计员侯运来同志几十年如一日,业务精通,是我们学习的楷模;上级法院应给统计人员创造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不但要学统计学,计算机学习也要深入;单位机构人员调整时,一定要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还要尽可能的提高统计人员政治待遇,留住人才,发挥他们的主观积极性,是搞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关键所在。

四、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提高全院干警计算机使用技能,提高司法统计的准确率。目前,我院干警的计算机使用水平还不高,案件信息的录入情况还非常不理想,达不到要求。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全院干警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和自觉性,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干警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全院干警计算机的使用水平,对于案件信息的录入做到即时、全面、准确,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司法统计。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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