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明知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电动自行车,依然贸然收购期望从中牟利。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掩饰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士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李士国在明知是犯罪分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在其家中以600元收购富尔欣牌电动车一辆,以460元收购格利斯特电动车一辆,以160元收购豪莱斯特电动车一辆,以350元收购爱玛电动车一辆,以600元收购玄鸟牌电动车一辆。其中富尔欣牌电动车一辆被李士国售出,格利斯特电动车一辆、豪莱斯特电动车一辆、爱玛电动车一辆、玄鸟牌电动车一辆被查获。经物价部门鉴定,五辆电动车共计价值82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士国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