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便民服务 -> 曝光台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2-12-03 16:38:04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该自动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现将长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及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告如下: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执行标的:(附表)

二、上列被执行人必须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经查实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将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社会各界举报上列被执行人行踪及隐匿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四、上列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个人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高消费行为,不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一、 禹王台区法院    联系电话:3809889

1、廖根柱 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南32号院3号楼付1号,涉案标的29万元;

2、张明亮 住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487号院1号楼2单元6号,涉案标的29万元;

3、何景明 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苑小区52号楼4单元2号,涉案标的29万元;

4、何世友 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一组,涉案标的60万元;

5、康四新 开封市禹王台区新门关街388号,涉案标的20万元。

二、顺河区法院    联系电话:3809355

1、王文华 住开封市仪北小区21号楼1单元11号,涉案标的0.8万元;

2、田广惠 住开封市永和丽景11号楼1单元601号,涉案标的7.5万元。

三、金明区法院    联系电话:3809168

1、王连波 住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南北堤村,涉案标的9.47万元;

2、范玉河 住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回回寨村,涉案标的2.37万元;

3、张文明 住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小李庄村,涉案标的6万元;

4、吴四辈 住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土城村,涉案标的3.5万元;

5、刘广辉 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公园路空分厂生活区20号楼2单元2号,涉案标的11.6万元;

6、李智勇 住开封市金明区汉兴路57号院6号楼1单元12号,涉案标的1万元;

7、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广彬,涉案标的50.38万元。

四、龙亭区法院    联系电话:3809069

1、袁明华 住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三道堤村四队,涉案标的0.611万元;

2、刘春林 住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小坝村一组,涉案标的1.61万元。

五、鼓楼区法院    联系电话:3809658

1、开封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俊林,涉案标的10万元;

2、张永 开封市杞县沙沃乡丁寨村向阳二街83号,现住本市大王屯99号,涉案标的6.5万元;

3、任洪峰 住开封市鼓楼区勤农街120号院6号楼8单元2号,涉案标的4.9万元;

4、李凯 住开封市维新北街15号副2号,涉案标的0.6万元;

5、张自学 住开封市西南城坡街二建家属院,涉案标的16.8万元。

六、杞县法院    联系电话:8965813

1、刘武强 住杞县高阳镇高阳村,涉案标的7万元;

2、刘绍堂 住杞县五里河镇张山头村,涉案标的10万元。

七、兰考县法院    联系电话:6215229

1、孟寨乡孙西村委 主任孙理永,涉案标的0.8万元;

2、固阳龙安医院 院长田付江,涉案标的2.8万元;

3、谷海红 住兰考县瓜营乡瓜营四村9组,涉案标的0.5万元;

4、车玉芳 住兰考县城关镇石油基地,涉案标的6.54万元;

5、梁红艳 住兰考县城关镇胜利路北段,涉案标的4.459万元。

八、开封县法院    联系电话:6765077

1、李连河 住开封县西姜砦乡刘庄村委后刘村,涉案标的0.535万元;

2、李慧楠 住开封县范村乡百亩岗村,涉案标的1万元。

九、通许县法院    联系电话4935553

1、王宗建 住通许县冯庄乡唐岗村,涉案标的10万元;

2、郭新超 住通许县长治镇袁庄村,涉案标的3万元;

3、白卫平 住周口市扶沟县江村乡芦白庄村、孙海峰 住通许县玉皇庙镇冢上村委西冢上村、孙合良 住通许县玉皇庙镇冢上村委西冢上村,涉案标的47万元;

4、厉记云 住通许县练城乡大于庄村二组,涉案标的2.6万元;

5、王秋 住尉氏县永兴镇段庄村0.2万元。

十、尉氏县法院    联系电话:7975651

1、尉氏县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少亭,涉案标的0.6万元;

2、王伟华 住尉氏县张市镇北谢村9组,涉案标的0.36万元;

3、韩宝山 住尉氏县张市镇东万村,涉案标的15万元;

4、开封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军红,涉案标的73.6万元;

5、黄发政 住尉氏县永兴镇黄岗村、宋百顺 住尉氏县人民路西段226号、刘发德 住尉氏县城关镇西关中路618号、黄风枝 住尉氏县机校路24号、尚华又名尚普选 住郑州市嵩山南路亚兴盛世花园19号楼3单元1楼西户,涉案标的34.34万元。

责任编辑:李泊谚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