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银中有期徒刑7个月。
2008年3月16日,被告刘银中因做生意借原告张丽现金50000元。后经张丽多次催要,刘银中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张丽诉至法院。兰考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张丽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刘银中的运输车辆一部,并判决其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丽借款本金50000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刘银中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银中已将诉讼保全的车辆擅自转移、并已变卖,本院立即责令其追回车辆或者及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2011年10月13日,本院将刘银中依法拘留10天。拘留期间其仍拒不还款。
由于被执行人擅自转移、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行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拒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我院于2011年10月19日将此案移送兰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兰考县公安局立案后,发现刘银中已在拘留期满后下落不明,遂于2012年1月18日上网追逃。刘银中在新疆打工期间,于2012年6月1日被新疆伊吾县警方查获,兰考县公安局迅速派人将刘银中从外地带回,并于2012年6月14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2012年10月10日,兰考县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家人积极筹借资金30000元,已当庭履行。下欠20000元,将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表示谅解,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本院今日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被执行人当庭认罪态度、及积极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判决。被告人刘银中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11月2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第三次集中曝光“赖账户”暨“执行开放月”活动,目的就是要集中打击一批“赖账户”,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在这次活动中,兰考县法院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形式,积极营造活动氛围。为了确保活动取得明显效果,该院启动联动机制,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联手打击“老赖”行为,惩处“拒执”犯罪。刘银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