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人从休闲屋内娱乐出来,考虑到其不好意思的心态,遂冒充警察尾随进行敲诈勒索。11月29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程强、张华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程强、张华结伙邢奇(已判刑)乘坐张华驾驶的面包车,在开封市曹门大街看到被害人付明从一休闲屋内出来,即尾随至一汽车站附近,将付明叫到车上。三人冒充警察,以付明嫖娼为由,威胁要对其行政拘留,后让其拿3000元了事。付明拿出身上仅有的600余元,三人仍继续要挟,并将其带到付明女儿家门口。后邢奇随付明下车,等在路口,令付明到女儿家拿钱。当付明带着女儿、女婿等人出来,邢奇见势不妙即逃跑,后被抓获。被告人程强、张华逃离现场。2012年9月4日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程强、张华各赔偿被害人付明2000元,被害人付明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强、张华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部分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