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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程序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发布时间:2012-11-20 09:13:30


新刑诉法亮点纷呈,其中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雏形。

  这一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具体而言,在中间程序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的重点与焦点,提高庭审效率,这是中间程序的直接功能。

    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主要作用在于缓解庭审工作压力,有效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案件信息的透明度,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虽然刑事案件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但审判人员通过了解抗辩双方的基本态度和策略,对归纳争议焦点和引导庭审具有积极意义。

    一、庭前会议程序的积极意义

   (一)庭前会议程序能有效负担资讯功能

  所谓资讯功能,是为保障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保证辩护方可以查阅控方的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我国96年刑诉法确立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法官未审先断,保障庭审实质化。然而造成的客观效果是,辩护方无法在法院查阅全部案卷和证据,其资讯功能受到影响。新刑诉法实现了全案移送制度,并建立“庭前会议”程序,可以有效保证辩护方的资讯功能,在信息交流之中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同时,辩护人手中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上提出,契合了新刑诉法第40条的规定。

  (二)庭前会议程序能有效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中间程序的必要性就会尤为凸显。提前确定回避、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的重点和焦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中间程序确认,庭审重点针对有异议的证人、证据展开。

  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一旦有人在庭审中提出回避申请,就会中断庭审,影响诉讼效率。而提前在中间程序确定回避名单,则可以有效保证庭审的顺利、高效进行。

  再者,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前会议确认,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无论对于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而言,都可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模式

  (一)庭前会议的启动

  庭前会议启动由法官决定。检察官经过审查起诉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制作起诉书并移送全案证据材料。法官收到起诉书及案卷材料后酌情决定开启庭前会议程序。

  (二)庭前会议的“审理”

  当法官收到全部案卷材料后,应通知辩护方在规定日期内查阅证据材料,提出异议。辩护方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非法证据排除将是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控辩双方将有异议的证据提交庭前会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而在庭前会议上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可以直接撤回起诉,案件终结。

  (三)庭前会议的终结

  庭前会议结束后,法官应将控辩双方意见记录在案,案件正式进入主审程序,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终结。

     三、庭前会议程序之我见  

     目前“庭前会议”程序仅有雏形,具体的运作规则还未规定,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包括是否建立预审法官,但是此项程序制度无疑开启了中国特色的中间程序,对它报以多大的期待都不为过。

  (一)是规范了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从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由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参加,由审判长主持会议。参加庭前会议的人一般包括下列人员: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人民法院的会议记录人员。

  (二)是规范了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和提起方式。庭前会议可以由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公诉人提出申请,是否适用由法院决定。根据司法现状,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包括除简易程序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诉案件。只有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中适用庭前会议,才能真正做到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据统计,造成二次开庭审理的常见理由主要是补充证据和程序原因,占到二次开庭审理案件的79.6%。通过庭前程序,把证据展示和程序性事项予以解决,必然会使案件审理驶上快车道。

  (三)是规范了庭前会议的方式和程序。庭前会议应当采取会议方式公开进行。具体程序包括法院作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方诉讼参与人、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依次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就会议听取的事项作出决定、制作笔录并签名。

  在庭前会议的程序上,做了两方面实质性创新:一方面,确认了审判人员在就庭前会议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为防止将实体性审查带入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只是就非法证据排除及有无异议发表意见,而不进行质证。

   (四)是突出庭前会议的重点问题。听取意见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审理方式等。

   “庭前会议不走过场,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它让控辩双方站在了平等的资讯平台上,解决了律师出庭前看不到全部卷宗材料的问题,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改革从一个模糊的概念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相信庭前会议程序会更加有力地促进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责任编辑:李泊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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