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凌晨50分许,刘某驾驶长安轿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514公里加100米北半幅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相撞。接着,陈某驾驶丰田轿车与蒲某驾驶的昊锐轿车相撞后又与因交通事故而停车的被告刘某的车相撞。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王某乘坐的由袁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又与前方行驶的何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尾部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开封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刘某、陈某及蒲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无责任。
死者王某的女儿和母亲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把刘某、陈某,蒲某、何某以及四人投保的四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近48万元。因此案涉及当事人较多,并且原、被告分布在四省一市,为办案带来了困难。原告为此事一直在四川和河南之间奔波,光交通和住宿费用都花费了近2万余元。了解情况后,为了更快更好的了结此案,办案法官开封市龙亭法院北郊法庭庭长许春艳法官,很快理清思路,积极联系此案8名被告,半个月内奔波2000余公里,基本做好各方当事人工作。考虑到此案当事人的特殊性,为了方便各方当事人,许春艳法官在为当事人留够足够答辩期的情况下,决定头一天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次日开庭。调解当天达到了预期效果,四保险公司共计向原告赔偿各种费用36万余元,被告刘某、被告蒲某及被告陈某均放弃再向各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中所涉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权利。此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不到60天,且原告在调解书生效后15天内就拿到了赔偿款。
提起许春艳法官,各方当事人纷纷伸出大拇指:“许法官办案细致入微,有理有据,合法公正,令人印象深刻。”,“许法官调解的效率高,效果好,许法官不愧是调解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