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八旬的老人毛某某,因赡养问题与儿子刘某某对薄公堂。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是母子关系,原告毛某某不仅将被告抚养成人,并给其娶妻。后来,被告的妻子因病去世,原告又将被告的几个子女全部抚养成人。现原告已年逾八旬,身患疾病,一个人生活在老家,度日如年。被告对原告的日常生活不闻不问,原告曾找亲友劝说被告,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生活费200元,并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中,原告已年逾八旬,即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收入,生活极其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赡养费18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