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尉氏法院执行局收到史某等11户储户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案件款。
执行法官了解到由于史某等11户储户是通过信用社的代办员张某办理的存款,但张某并未把钱交到信用社,且张某因挪用公款罪正在服刑,钱已无法追回。信用社因未收到11户储户的存款,一直否认与11户储户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不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弄清案件症结后,执行法官数次到信用社向其讲述法律知识,告知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并请相关人士共同对信用社做工作,经过努力信用社同意支付,11户储户拿回了存款。
通过这一案件也提醒储户办理存款因到正规金融部门办理,且应该有索要加盖金融部门公章的存折的意识,不要因图方便再引起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