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未满十岁的顽童,玩耍之时来到同村村民翟老汉的一片瓜田,七手八脚的把瓜田踩得是一片狼藉,造成损失约2000多元。事后,两个孩子的家长表示每人给付翟老汉500元作为赔偿,而第三个孩子的家长老刘因为孩子被翟老汉踹了一脚,而不愿意赔偿。翟老汉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老刘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老刘赔付西瓜损失费1000元,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共计2000元。
尉氏县人民法院蔡庄法庭立案后,鉴于此案的原被告双方是邻里街坊,处理不好很容易留下隐患,蔡庄法庭的法官决定从调解入手。经过一番调查,法官们认识到解决本案的关键之处并不完全在于法理上的谁错谁对,而在于如何如何化开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的“怨恨”。法律之中,情理之间,如何平衡双方的关系,如何将人情融入法律程序之中加以运用,如何让当事人在不知不觉中接受这种法律运行模式而又不伤害传统的邻里关系,成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至关重要的问题。
调查过程中,原告同法官讲,他之所以坚持起诉,一是他认为被告一家人护子心切,拒不承认错误;二是因为其他两家已经做出了赔偿,如果被告不给他作出赔偿,也无法给其他两家交待;而被告认为翟老汉踹了他的孩子一脚,让他很是心疼且没面子,且翟老汉提出的赔偿数额也太高,让他无法接受。知道问题的症结所在后,蔡庄法庭的法官多次在原被告之间做调解工作,使被告认识到孩子所犯的错误,从街坊邻里关系劝导原告。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当场代表孩子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并且支付原告500元钱作为赔偿,原告拿到赔偿金以后,主动握着被告的手说:“兄弟,不是我老翟薄情寡义不顾及兄弟面子,问题是我也有自己的难处啊,今天法官同志化解了咱俩之间的矛盾,这钱其实压根就没打算要,咱们一同去吃个饭吧,今个老哥我请客,希望兄弟也不计前嫌。”
调解工作顺利结束,虽然最终赔偿金额只有区区500元钱,但当事人双方所获取的无形收益,以及法律在此之中彰显的价值意义,远远不为金钱所能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