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女贼张某某在公交车上扒窃,当场被失主发觉抓获,2012年5月2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乘坐14路公交车,在行至开封市汉兴路和黄河路交叉口附近时,乘被害人秦某某不备将其挎包内29000元现金盗走,在伺机下车时被秦某某及时发现,将其抓获,后张某某将钱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并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聋哑人虽有先天性残疾,但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更应该身残志坚,勇于用自己的努力去追求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而不应自暴自弃,做违法勾当。否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另外,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在携带巨款时尽量要小心,尽量缩短路途时间,采取最为安全的交通方式,避免发生本案的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