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0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了开封市水利局对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8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8月21日,开封市水利局于对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1年10月14日,开封市水利局根据调查结果,以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肆佰柒拾万柒仟陆佰肆捌元为由,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于2011年11月9日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9日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2012年2月8日,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行政处罚缺少有效证据支持。开封市水利局认定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用地下水量2186595m3,应当缴纳水资源费肆佰柒拾万柒仟陆佰肆捌元,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缺少有效证据支持。二、开封市水利局的立案时间为2011年8月21日,而其对本案的调查终结时间为2011年6月9日,违反了先立案后调查的法定程序。
最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消了开封市水利局对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88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