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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2-09-11 19:59:26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其应有优势性功能的发挥和司法公信力:一是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强制性调解现象较为普遍,弱化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忽视了案件的调解质量,导致调解反悔率和调解结案案件的申请执行率不断增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违背了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二是未查明案件事实就进行无原则的调解,有时不考虑案件性质,给当事人造成法官和稀泥的不良感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纵有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有失公正,也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三是缺乏调解技巧,反复调解现象严重。有的法官缺乏调解技巧,找不到解决纠纷的症结所在,不制定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和策略,不考虑调解时机是否成熟,就进行调解,既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担,也难以达成令人满意的调解效果。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调整现行的审判质量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制定相关考核指标时,要尊重审判规律,并进行充分的调研,科学设置。可以把调解结案率作为一个奖励性指标,在注重调解率的同时,注重调解协议的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二是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技能。可采取以老带新、集中培训、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形式,运用辨法析理、换位思考、利益衡量等基本调解方法,培养法官养成耐心细致、善于抓住焦点、把握调解时机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有的放矢做好思想工作的能力。三是坚持自愿合法原则。法官在调解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调解不成时,要及时作出判决。四是吃透案情,制定对双方当事人都较为公平的调解方案。调解之前,应查明案件事实,了解纠纷的性质、原因及过程,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制定调解方案。五是告知当事人调解的优势和判决、执行的风险,劝说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各让一步,接受调解。六是在调解工作中,法官要融入真情,根据不同个案,选择运用多种方法调解案件,适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其换位思考,并从法理、情理上进行说服教育。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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