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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元“好处费” 摞倒税务干部

  发布时间:2008-07-11 16:11:00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仅仅为了两万元“好处费”,原开封市郊区国家税务局干部李连元构成受贿罪,7月10日,被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96年至2001年前后,李连元在原开封市郊区国家税务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开封市郊益民糖果食品厂征收税款的过程中,为该厂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两万元。案发后,李连元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连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开封市郊益民糖果食品厂征收税款的过程中,为该厂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好处,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李连元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连元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连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连元非法所得两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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