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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2-08-16 17:53:59


执行立案标准

执行立案分为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的案件和申请执行不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

    申请法院作出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的案件。可以向本院立案庭和审案的法官递交申请执行书(各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直接向各人民法庭申请),立案法官和审案法官应在收到的申请执行书右上角敲上收文章或注明收文日期并签名。立案法官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即与审案法官联系,由审案法官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如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由立案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在申请执行书中注明,便于日后再行申请。审案法官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二日内,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并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自申请后,法院应在七日内立案执行。立案庭立案后,在当日移交各执行部门,各执行部门分案入录电脑后,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至此即完成了执行立案手续。

     申请执行不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向立案庭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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