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告知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现将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执行期间,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接到法院通知时应按时到庭。如委托他人参与执行,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写明代理权限,对执行的和解,接收款物,放弃权利等事项必须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二、在执行期间,当案外人对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提出异议,且法院对异议一时难以确认是否成立时,申请人应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才可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后继续执行有错误,给案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三、在执行期间,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法院可决定案件暂缓、中止或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现在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