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案件特别是人身伤亡类案件缺其不能定案。法医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即是对法医鉴定书等文证资料进行审查,以证实其是否合法、真实、科学、有效。因此,审判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在确保司法公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对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历来是法院系统司法技术人员的重要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2006]182号)文件再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该款规定是审判机关文证审查工作法律地位予以确立的法律依据。
文证审查工作的内容有以下方面。其一、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充分;其二、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其三、结合案情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合乎逻辑的规律;其四、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人有无鉴定资格。现结合一些具体的文证审查案例初步探讨一些文证审查工作方法。
一、运用法医学理论对法医鉴定进行审查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对法医鉴定结论文证审查时,须运用法医学理论结合伤情鉴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方可论证其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具有科学性。
1、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鉴定标准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及《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等。在伤残等级鉴定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这些标准对伤残程度、劳动能力、生活处理能力、社会生活能力等的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不相一致,各有侧重,相同的病残或伤残,往往运用标准不同,结果就不同。因而,对法医鉴定书的审查首先审查运用标准是否准确,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选择相关的鉴定标准,如交通肇事类案件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如系工伤事故、劳保纠纷时,则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等。对于故意伤害案件造成伤残的鉴定。按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规定“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此类案件运用和工伤标准,目前已基本统一了认识,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鉴定部门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给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带来带来不利影响。目前,在对法医鉴定书进行文证审查时,对故意伤害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应以“会谈纪要”为依据。笔者认为,现有的各种标准适用范围都比较狭窄,往往只涉及某一部门或行业,不好把握。为此,应当在提高法医鉴定人业务水平的同时,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科学的鉴定标准,适用于各个部门的行业,从而规范法医鉴定。
2、鉴定时机的选择问题。对一些功能类的损伤,应等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再作鉴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办案时限等原因,一些鉴定存在着鉴定时机过早的问题,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如被害人毕某,2001年11月23日受伤后住院治疗,2002年1月22日出院,诊断为右眼角膜贯通伤,晶体脱位,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出血,虹膜缺损。2003年2月7日检查视力为右眼0.04,左0.02,矫正视力右眼0.25(伪盲测试)左眼矫正视力1.2,某单位评定其伤情为轻伤。在审判环节,被害人毕某反映视力下降,2002年7月17日到省政府指定医院检查,右眼视力指数/200mm,无法矫正,伪盲测试阴性;右眼视力0.06,矫正视力为1.2,重新鉴定评定为重伤。
3、鉴定文书的规范写作问题。一些鉴定文书写作不够规范,容易造成误解,引起不必要的诉累,给审查证据工作带来被动。其一,概念名词的描述不规范。如一份鉴定书将左上臂损伤,描述为“左手”损伤,在庭审时,辩护人指出,被鉴定人“手部”没有受伤,鉴定书存在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二,损伤形态的描述不规范。如“创”应包含着创的大小、范围、形态、深浅程度的性质等,创的深浅不同,对组织结构的破坏程度也不同,有的鉴定书不论创的深度如何,均写“皮肤裂创”字样,但在功能评定上则出现了“神经断裂致功能障碍”,功能评定与创的深度不相吻合,因为单纯性皮肤裂创不会导致神经损伤,若确为功能障碍则说明其损伤已超出皮肤层达深部组织。因此,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写作可避免对鉴定结论的一些不必要争议。
二、注重对病历资料的审查
病历资料是法医鉴定的依据,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成为法医鉴定的唯一依据,病历的客观性程度,直接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客观程度。有的鉴定对病历资料“照抄、照搬、照用”,作出的结论有的不够准确。在文证审查时,应注重加强对病历资料的审查。应注意病历资料书写是否规范、正确,病历序号是否相符,注意病程记录是否详细、临床医生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以及知识水平、专业能力,严格审查辅助诊断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注意病历资料的化验单、B超、X线片、CT片的同一认定。要注意对病历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在伤害案件中,一方面有的目的不同,诊断记录的差异很大,法医对损伤诊断的一些特殊要求,临床医生容易忽视,对一些损伤的描述笼统概括,一些诊断不够慎重、严谨,而有些伤情的原始症状是决定伤情的重要依据,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至第60条的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气胸,并发呼吸困难”“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等”在“胸部损伤”或“肋骨骨折”的情况下,是否“呼吸困难”就成了伤情是轻伤还是重伤的分界线。“呼吸困难”就成了伤情是轻伤还是重伤的分界线。“呼吸困难”的标准临床诊断往往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因此,必须加强对病历可靠性、准确性的审查。
另外,应注意病历资料中反映出的伤者自身存在病情因素,如某男,因纠纷致伤,头部外伤较轻,CT显示右侧脑室出血,诊断为外伤性颅内血肿,据此做出重伤鉴定结论,在文证审查时,发现病历记载伤者血压较高,并有证据证明伤者患有高血压病。建议提请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学鉴定,医学专家会诊脑出血为高血压性,外伤仅为诱发因素,从而避免错案发生。
三、结合案情对法医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有的鉴定结论,仅从鉴定书和病历资料的审查中不能发现问题,有时结合案情审查可能会发现存在矛盾。如李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夏某因右顶颅骨骨折鉴定为轻伤,文证审查时发现案卷材料证明李某当时打了夏某两个耳光,打击部位、力度与右顶颅骨骨折存在矛盾,根据文证审查意见,我院以此案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此案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总之,法医鉴定结论必须客观、真实、具有科学性,衡量的标准即是法医学理论和鉴定的依据材料和程序。一份鉴定书需做到采集资料完善、检验到位、分析透彻、逻辑性强和参照标准恰当,其结论方能经得起检验。在文证审查时,不仅要对鉴定书进行法医理论审查,而且要对所依据的各类资料对比综合分析,同时要结合案情进行审查,凡是失误或虚构的鉴定结论,在各方面的综合审查中应会出现破绽。